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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清明”期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19 浏览:369

各部(室)、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2013年“清明”期间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规定,集团公司本部“清明”节放假时间为4月4日(星期四)—6日(星期六),共3天。4月7日(星期日)上班。各企业、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安排作息时间。

  二、认真落实值班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集团公司值班人员主要负责处理集团公司系统有关事项及检查重点单位值班情况。各单位必须由领导在岗带班,确保通信畅通,遇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请各单位将清明节值班安排于3月29日之前报集团公司办公室。

  三、集团公司部长以上干部及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节日期间外出市区的,须事先向董事长和总经理报告,并向集团公司办公室报备。集团公司执行副经理以上员工以及各有关单位班子成员节日期间外出武汉市的,须事先书面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向集团公司办公室报告备案。

  四、各重点项目、重点工作要做好安排,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五、在“清明”节期间,要移风易俗,文明祭扫,注意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防止火灾和交通事故的发生。严禁使用公车从事“清明”祭扫活动。

  六、节日期间,集团公司有关企业、单位值班人员应于每日下午4:30前,将本单位值班情况报集团公司值班人员;集团公司值班人员每天至少要抽查3—5家单位值班情况,并于每日下午5:00前,汇总集团公司值班情况分别报带班领导、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值班室、市国资委值班室及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对违反值班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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